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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开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改良剂制作包子进行销售,至执法人员查获为止,该袋面包改良剂已使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240(2235.95)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三、以上罚没款合计12240(12235.95)元,上缴国库。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7月28日开始在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阳和村5队102号经营自酿散装米酒,至2020年11月20日被查获止,营业额5440元,利润820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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