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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发布第三批医疗美容行业典型违法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随着时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医疗美容需求高涨,催生了一系列行业乱象。医疗美容行业出现的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发布违法广告、非法行医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群众反映强烈。去年9月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网信、公安、卫生健康、商务、税务、法院、检察院、海关等九部门联合开展医疗美容行业明显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医疗美容领域违法案件。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翁某某非法行医案,并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10000元均予以没收。

  经查2020年10月始,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腾蛟镇某地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直至2022年5月17日被平阳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翁某某非法行医共获利人民币110000元,并曾因非法行医于2000年11月21日、2002年5月29日两次被原平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10月,温州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抓获嫌疑犯11名,捣毁存储、销售窝点2处,现场查获各类肉毒毒素1400余盒,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2020年以来,嫌疑犯黎某购进非法肉毒毒素,利用亲友关系组织人员开设美容工作室,通过微信、QQ等网络站点平台,层级发展下线销往全国多个省份,以美容院等机构实现终端销售。

  犯罪嫌疑人黎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11月该案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2022年11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的美容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MEDITOXIN(注册商标®)、NABOTA(注册商标®)、INIBO inj、Botulax(注册商标®)等品牌的肉毒素产品,经鉴定查获的产品全部为注射用A型肉毒杆菌毒素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也不能提供涉案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等有关的资料。2022年以来,当事人在经营美容院期间,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购进MEDITOXIN(注册商标®)、NABOTA(注册商标®)、INIBO inj、Botulax(注册商标®)等肉毒杆菌毒素在美容院内进行销售。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经营未取得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用肉毒素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22年11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苍南县公安局处理,同日苍南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2日,苍南县公安局依法对嫌疑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11月10日,根据线索,苍南县卫生健康局联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该场所1个房间内有2张美容床,当事人和1名顾客在里面,1张美容床上有1个包,内有6瓶胶原美肌溶酶液,12瓶活性修护营养液,2瓶胶原蛋白液,5瓶凝胶液,2支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18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9支“中国脸仁禾美塑”注射液,2支 Hyaron 注射液,操作台面上有使用过的带血纱布、消毒纱布,1副乳胶手套,3把注射针管。角落里一纸箱内有使用过的活性修复冻干粉,2瓶使用过的氯化钠注射液。现场未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的医师资格证书。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医师资格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3日,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322275元。

  2022年9月22日,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恒迩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收银台上发现光疗美肤档案1本,上面记录有“镭射”等护理项目;脱毛文件夹1个,里面记录有“OPT冰点脱毛顾客记录、腋下5年包脱”等信息。在美容间内发现810nm-Diode Laser机1台。另经询问调查,店长及受委托人承认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活动。

  温州市恒迩美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9日,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医疗器械(810nm-Diode Laser机,即808冰点脱毛机)1台,并处罚款50000元。

  2022年8月24日,有网友在瑞安论坛发帖称,“抖音上刷到过瑞安吾悦一家小美容院,竟然打玻尿酸”,并附有视频截图6张。卫生执法人员搜索抖音视频,发现抖音账号“颜漾皮肤管理”在6月26日、6月27日、7月26日,账号“瑞安颜漾皮肤管理”在6月27日,账号“颜漾皮肤管理品牌顾问-小潘”在8月14日都发布有关水光针注射的视频。2022年8月25日,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颜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现场发现水光仪机身底座一个,未发现水光仪和水光针。另经询问调查,该公司店长、员工及受委托人均承认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店内开展水光针注射医疗美容活动,另对2名顾客进行询问,均证实在该店内接受了水光针注射医疗美容。

  温州市颜漾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水光针注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21日,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龙港爱颜整形外科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27日、7月4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龙港爱颜整形外科门诊部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无中文标签的“PDSTMII”(聚对二氧环己酮)无菌合成可吸收缝线和未标注中文标签的注射用玻璃酸酶药品(韩文)。经查明,2021年5月,当事人以每盒400元的从2021(杭州)美沃斯国际医学美容大会展会上的展商(详细情况不详)用现金购买了70CM和45CM的无中文标签的ETHICON LLC(爱惜康公司)生产的“PDSTMII”(聚对二氧环己酮)无菌合成可吸收缝线月,当事人购买后带回了诊所给医疗美容顾客使用,至案发止上述“PDSTMII”(聚对二氧环己酮)无菌合成可吸收缝线日,当事人从一位姓朴的韩国人(详细情况不详)取得了1瓶未标注中文标签的注射用玻璃酸酶药品(韩文),当事人将该药品置放在冷藏柜内对外使用。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和使用药品、未注册医疗器械行为,违反《医疗机构药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8月12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药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在扣物品,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以35元/条的价格购进了2条假牙稳固剂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生产日期:2019/05,有效期至:2022/04);于2020年5月取得吸潮纸尖(产品注册证号:苏盐械备20190006,生产日期2019年8月10日,有效期:3年)赠品1盒和咬合纸(产品备案号为川资械备20180006号,生产日期20190525,有效期20210524,保质期:两年)赠品2盒。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上述假牙稳固剂1条,在当事人诊疗室抽屉内有上述吸潮纸尖1盒以及咬合纸2盒。上述医疗器械未放置在不合格区,处于待使用及待销售状态。另查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不足1万元,因当事人主要是做口腔医疗服务,不对外直接销售医疗器械,故无法单独认定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没办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年满六十周岁,且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并能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假牙稳固剂1条、吸潮纸尖1盒和咬合纸2盒,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购进标注“NESOTRATA”商标(中文名称:芯丝翠)的进口普通化妆品3瓶,其中1瓶进价为170元/瓶、另2瓶进价均为360元/瓶,上述3瓶产品均用于给顾客做脸部护理用,瓶身上无任何一个产品信息的中文标签,至案发时均未使用;于2022年3月从广州某进口商公司购进2瓶标注“ShirleyPrice洋甘菊精油”的产品,属进口普通化妆品,进价为168元/瓶,瓶身上未标注有效期,至案发时尚未使用。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瓶进口普通化妆品中,仅“NESOTRATA”品牌、瓶身上标注“Balancing pre-peel Cleanser”(中文名称:芯丝翠平衡清洁液)的1瓶进口化妆品已取得备案文号,其他3种类共4瓶进口普通化妆品均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当事人在购进上述5瓶进口普通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购进的化妆品实施进货查验。另,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委托别人制作KT版,内有“伊美云端;亮泽度+12%、白皙度+20%、无暇度+20%、水润度+45%;FNL专利蛋白”等内容,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以上内容中有关数据的来源以及“FNL专利蛋白”已取得专利的证明,仅有相关专利申请证明,该广告制作费用3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购进化妆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布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数据没有出处以及宣传尚且还没有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违反多条法律规范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5瓶化妆品(标注“NESOTRATA”商标的化妆品3瓶、标注“ShirleyPrice洋甘菊精油”的化妆瓶2瓶)、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行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900元。

  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收银台货架上发现摆放着4瓶过期的平衡乳及1瓶过期的洗发露,在其仓库内发现10瓶“芝桦斯·轻柔顺滑洗发乳”,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10瓶“芝桦斯·轻柔顺滑洗发乳”的进货查验材料。据查,2022年7月,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进购了2瓶芝桦斯·轻柔顺滑洗发乳(规格5000ml/瓶,2022/10/12)以及8瓶芝桦斯·轻柔顺滑洗发乳(规格5000ml/瓶,2024/3/12),并于2022年7月21日支付的货款,进购价格为250元,上述化妆品均查询不到备案信息,且当事人未制作进货台账、没办法提供备案材料。因上述化妆瓶均未开封使用故无违法来得到的,上述化妆瓶的货值金额为250元。另当事人在货架上摆放了1瓶蒲系列—滋养修护平衡乳(规格:3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3/11);1瓶蒲系列—丰盈亮泽平衡乳(规格:3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5/19);1瓶蒲系列—清盈去屑平衡乳(规格:3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5/16);1瓶蒲系列—控油强韧平衡乳(规格:3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5/23);1瓶蒲系列—无硅油透明洗发露(规格:3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5/17);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仅作展示使用,但在货架上并未有“展示”等相关说明,且无销售台账可查。进货票据截图显示上述5瓶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单价为106元/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未开封使用,当事人未制作进货与销售台账,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无法查清,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530元。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行为没有造成不好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5瓶,并处罚款11000元;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备案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未备案的洗发乳10瓶,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款31000元)

  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站点平台的优惠团购有三个项目,分别为:1、美人鱼轻奢护理套餐,标注¥1160(划线、韩国氧丽可丝面部毛孔深层清洁,¥480(划线、美国修丽可抗氧化面部活肤¥398(划线元。当事人的投资人称,标注删除线的价格是该店美容项目的原价,但没办法提供该划线价格出处。经查实,美人鱼轻奢护理套餐团购项目之前并无实际销售过,该划线价即原价并无真实依据;韩国氧丽可丝面部毛孔深层清洁、美国修丽可抗氧化面部活肤二个团购项目,所标示的划线价均高于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交金额少,未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的首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以2000元信息服务费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名称为“温州芘丽芙美容医院”的微信小程序,并于2022年11月16日开始在小程序上对外发布广告。广告内容是宣传当事人医疗美容业务的生物除皱全面部年卡,具体的广告内容主要有“芘丽芙”、“生物除皱全面部年卡”、“1880元”、“活动时间即日起—12.31”、“芘丽芙美容医院”等。上述广告内容涉及面部生物除皱医疗美容项目,但当事人在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000元。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一楼接待处发现其发布的关于杨××、刘×、姚××、范××、李××等医生简介的宣传广告,简介包括“刘×:面部整形领域权威专家、中华医学会精准眼整形分会会员、中华医学会外科学会会员、2019年被媒体评选为‘最美医生’;杨××:综合整形领域权威专家、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会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分会鼻整形常务委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分会眼整形委员会员、中国脂肪技术与美学设计委员;姚××:面部整形领域权威专家、浙江省学会医第一、第二届手外科学分会常委;范××:中国医学会整形外科专家、亚洲整形美容产业协会会员;李××:填充微整领域权威专家、中国医疗美容外科协会会员、上海整形美容协会荣誉会员”等内容。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医生简介内容的证明材料。广告制作费用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31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5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售货,介绍“品栀栀子祛痘冷凝洁面皂”产品时宣称“如果你此时此刻脸上长痘痘,各种各样的痘痘,不管什么痘痘,只要长得是痘痘的,你用了我们的产品,只要用我们的祛痘冷凝洁面皂去洗脸,去做清洁,早晚各洗一次脸就能把你的痘痘给祛掉,就是这么神奇,就是这么的方便……而且我们祛痘效果高达72.73%,有这么高的一个效果,痘痘给我们消下去以后还会回来吗?…”等内容,直播结束后当事人将该直播回放视频置于直播账号下,于2022年11月28日删除。经查,该产品的测试实验仅有33名受试者参加,其中有72.73%的受试者对该产品祛痘效果感到满意,且当事人未在直播宣传中表明数据出处。另因当事人直播系其工作人员自行完成,无法区分广告费用构成,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违法情形,及时删除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在直播期间也没有售出产品,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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