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教你轻轻松松看懂食品的“名片”~--健康·生活--人民网
来源:速冻食品改良剂 发布时间:2024-06-18 08:02:44现在超市里、商场里,小卖部里的商品种类非常之多,选择太多有时候也不是一件好事,究竟买哪个好?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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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超市里、商场里,小卖部里的商品种类非常之多,选择太多有时候也不是一件好事,究竟买哪个好?其实,对于食品而言,它身上的食品标签,就像食品的“名片”一样,告诉着你它的身世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应用限制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的含量范围;
1、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注:4.1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
1、产品名称应标注具体植物来源,如:大豆蛋白、小麦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马铃薯蛋白等。
2、产品名称可标注具体的分类,以大豆、花生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浓缩蛋白、花生分离蛋白、花生组织蛋白等。
3、产品名称中可包含描述产品成型后物理形态的词语,如:颗粒、碎片、粉等。
4、植物水解蛋白名称应依据具体植物来源进行标注,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麦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马铃薯水解蛋白等。
5、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脲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1、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2、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种类型的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3、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吃的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吃的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 CFU/g(mL)。
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十五、GB 9678.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的名字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种类型的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十八、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不标示图解。
2、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不小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的名字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的名字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的名字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的名字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的名字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的名字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的名字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的名字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的名字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的名字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和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可以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二十八、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和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三十一、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3、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可以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1、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的名字“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2、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1、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的名字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的名字、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温馨提示:食品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选为执行标准,只要产品属于该类别,就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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