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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普遍的问题解答

  食品添加剂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不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基本上没有。食品制造业越发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越多,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必然的联系到食品安全。目前,滥用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法规,可从根本上治理滥用以及超量使用添加剂的问题。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可进一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在食品工艺流程中,按标准添加和使用,才能确保食品安全可靠。

  答: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制造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范围是什么?

  答:《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问: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增加了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及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调整了标准查询的检索方式,共有两种检索方式,一种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中文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查询,查表A.1;另一种是按照食品分类序号查询表A.2。表A.1和表A.2的内容是相同的,只是排列方式的不同;再有就是整合修订了GB/T12493-1990及调整了标准的附录。

  答: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添加量。如果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向卫生部提出审批。卫生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答: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如果按照标准检测的新方法检出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残留量水平则是违法的。

   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什么基本要求?

  答: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工艺流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制造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答:以下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能力,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答: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是:某种食品添加剂不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而是通过其他含有该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配)料带入到食品中的。这种带入应符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二是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的最大使用量;三是应在正常生产的基本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一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四是由配料带入到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分析该种添加剂是否属于带入原则时,应结合产品的配方综合分析。

  问: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吗?它有哪些使用规定?

  答: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已经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包括在食品添加剂内。其使用应符合《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

   问:什么是食品用香料?其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用香料是指能够调配食品用香精的香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B所列出的食品用香料名单仅仅能用来配制食品用的香精。

   问:什么是食品用加工助剂?它有哪些使用规定?

  答:食品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顺利利地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食品工艺流程中所使用的这些物质应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C.1食品制造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不含酶制剂)及附录C.2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超过这个名单范围的,应该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问: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有哪些使用规定?

  答: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应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D.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配合制成。各成分用量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生产要适量使用。

  问: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附录A规定,在表A.1和表A.2中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如:同色泽的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标准中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以防腐剂为例说明:两种防腐剂:2-苯基苯酚钠盐用A表示(经查询标准,其最大使用量0.95g/kg)、2,4-二氯苯氧乙酸用B表示(最大使用量0.01g/kg),在混合使用时A/0.95+B/0.01≤1。

  答: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应用限制范围,只适用于使用该标准查询添加剂。该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共分十六大类。每一大类下分若干亚类,亚类下分次亚类,次亚类下分小类,有的小类还可再分为次小类。如果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说:如果食品大类可用的食品添加剂,则其下的亚类、次亚类、小类和次小类所包含的食品均可使用;亚类能够正常的使用的,则其下的次亚类、小类和次小类能够正常的使用,但是,大类不能够正常的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大类如下:一是乳与乳制品,二是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三是冷冻饮品,四是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五是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克力)以及糖果,六是粮食和粮食制品,七是焙烤食品,八是肉及肉制品,九是水产品及其制品,十是蛋及蛋制品,十一是甜味料,十二是调味品,十三是特殊营养食品,十四是饮料类,十五是酒类,十六是其他类。

  答:《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E列举了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每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技术作用。标准中列举了添加剂常用的技术作用,但并非详尽的列举。有: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制造业用加工助剂,还有别的类别。

  一是使用表1和表3查询,如果你知道添加剂的名称,想了解它怎么样去使用,则查询表1和表3。建议先查表3。如果所查询的添加剂A在表3上,查完表3后还要查询表4,看有无排除的食品类别,表3和表4均查完后,再查表1。添加剂A所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即表3所列的食品类别(排除表4所列的食品类别)+表1所列的食品类别+卫生部自2007年以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公告。如果表3上无食品添加剂A,则直接查询表1+卫生部自2007年以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公告。

  二是使用表2和表4查询,如果你从食品中查,首先,查表F,找到食品分类号,如方便米面,经查,食品分类号是06.07:第一步查表4,没有被排除的食品;第2步查表3,有71种食品能够正常的使用;第3步查表2,查食品分类号所在类别(06.07)及其上个类别(06.0)所包含的所有食品;第4步查卫生部自2007年以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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